一、制定背景
近年来,我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出现委托代工生产行为,目前,全省共有10家企业参与委托生产,企业间形成6对委托生产关系。现行监管政策中,对委托、受托双方的权责关系、出厂产品标识、日常监管等方面,尚无明确规定。为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,填补该领域监管制度空白,根据工作需要,制定本指导意见。
二、制定意义
《关于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委托代工生产监管的指导意见》厘清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边界,明确委托方全面负责、受托方不得二次委托等要求,规范产品标识和全链条监督检查,有助于压紧压实双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增强监管的针对性、操作性,保障集中消毒餐(饮)具食品安全。
三、主要内容
一是压实委托方主体责任,明晰双方权责关系。要求委托方选择具备“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”资质的受托方,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;双方须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协议,明确生产品类、生产标准、出厂检验、质量责任划分、委托期限等内容;委托方只能委托一个受托方,杜绝责任不清、过程失控。
二是严把受托方准入关口,规范生产行为。受托方证照须载明“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”项目,生产场所、工艺流程、设备设施等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(饮)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》(GB31651);严格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;不得二次委托,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接委托业务。
三是强化产品标识管理,实施全链条监督检查。委托生产出厂的消毒餐(饮)具包装须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消毒方法、日期、批号、使用期限等信息,并标明“委托方”“受托方”字样。各级疾控(卫生监督)机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须开展监督检查,对委托方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时,应赴受托方实地检查,强化全过程监管,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。